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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規定

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

內政部101.06.29台內營字第1010805549號令訂定

內政部105.11.15台內營字第1050815084號令修正第四點

內政部107.02.26台內營字第1070803150號令修正第六、九點,增訂第十二、十三點

內政部108.7.12台內營字第1080810707號令增訂第十四點

內政部110.1.25台內營字第1090822253號令修正第十一點、第十五點,自即日生效

一、禁止陳列、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、植物、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。

二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。

三、除傳統漁業網具外,禁止攜帶獵殺、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。

四、禁止棄養、放生動物、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。

五、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。

六、禁止違規放置貨櫃、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。

七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、燒烤等行為。

八、禁止燃放爆竹、煙火、舉行營火會、放天燈之行為。但特殊節日慶典、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,經申請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九、禁止操作超輕型載具、飛行器具(滑翔翼、飛行傘、拖曳傘等)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、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。

十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,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。

十一、禁止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項目,或於公告許可區域、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。

十二、未經核准,禁止設置祭祀設施、紀念碑(牌)或其他紀念性設施。

十三、未經核准,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。

十四、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。

十五、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、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、牽移機慢車。


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(新臺幣/元)  
 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
一、陳列、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、植物、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。 三千 三千
二、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。 一千五百 三千
三、除傳統漁業網具外,攜帶獵殺、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。 三千 三千
四、棄養、放生動物、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。 三千 三千
五、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。 三千 三千
六、違規放置貨櫃、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。 一千五百 三千
七、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、燒烤等行為。 一千五百 三千
八、燃放爆竹、煙火、舉行營火會、放天燈。但特殊節日慶典、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,經申請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一千五百 三千
九、操作超輕型載具、飛行器具(滑翔翼、飛行傘、拖曳傘等)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、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。 三千 三千
十、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,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。 三千 三千
十一、未經許可,從事游泳、潛水、浮潛、衝浪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。 一千五百 三千
十二、未經核准,設置祭祀設施、紀念碑(牌)或其他紀念性設施。 一千五百 三千
十三、未經核准,操作遠距遙控器具。 一千五百 三千
十四、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。 一千五百 三千
十五、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、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、牽移機慢車。 一千五百 三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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